陈新明律师简介

2010 年 12 月 04 日 下午 7:46  |  分类:未分类
陈新明律师

陈新明律师

姓  名:陈新明                              所在地区:湖北-武汉

执业证号:14201200510697390       执业机构: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手  机:(0)13396091580              电子邮件:cxm205@yahoo.com.cn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852号社会主义学院北院

办案宗旨: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注册律师,现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个人、企业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在武汉执业多年,与当地公、检、法、司等部门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如何认定感情破裂

2011 年 09 月 20 日 上午 9:35  |  分类:婚姻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那么,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保险合同索赔和理赔程序

2011 年 08 月 15 日 下午 2:57  |  分类:法律知识

         一、索赔与理赔含义索赔与理赔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是被保险人行使权利和保险人履行义务的具体表现。索赔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理赔是指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请求,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造成的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一系列调查审核并予以赔偿的行为。简单地讲,索赔与理赔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使权利和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过程,它是保险合同履行的核心环节,直接体现了保险的职能。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提出索赔请求。并且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有关证据,采取积极措施,协助保险人的理赔工作。保险人亦应“重合同、守信用”,理赔工作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其中,主动是指保险人应主动深入现场开展理赔工作;迅速是指保险人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赔付,不拖拉;准确是指计算赔偿金额应力求准确,该赔多少就赔多少,不惜赔,也不滥赔;合理是指赔付要合情合理,树立实事求是的作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又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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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监护权协议书(下载)

2011 年 07 月 17 日 上午 12:28  |  分类:婚姻法

点此下载              提取码: 3j7i5c0i

变更子女监护权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__________________

经常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              经常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原是夫妻。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育__________子/女,名__________,现年__________岁,读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被判决离婚,子/女随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给抚养费__________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由于乙方情况发生变化(请说明原因),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方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子女的监护权,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监护权

  子/女从本协议生效时开始,随甲方生活,由甲方行使子女监护权。

  二、抚养费

  乙方每月给子女生活费__________(建议__________元),每季给______次。第一次付款日为本月的_________日,以后每隔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为付款日。乙方给付的生活费应随本地产大米市场零售价的变化而增减。现双方目前的本地产零售价为_________元/公斤。

  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大宗费用开支,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此费用,乙方应在甲方出示票据后的第______个生活费付款日一并支付。

  三、探视权

  乙方有权探视子儿。每月原则上探视_________次,尽能安排在_________日,并应以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为限。甲方应尽量提供方便。

  四、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为日_________分之_________。连续_________年未支付抚养费,甲方有权在征得子儿本人意见后,直接决定更改子女姓名而无须征求乙方的意见。

  五、附则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共同到__________________区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一般情况可双方签字后生效,无须到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如果有可能涉及到纠纷或子女分房分地、就学就业等等应到法院制作调解收或办理公正)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及法院各一份。

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

2011 年 07 月 15 日 下午 3:13  |  分类:婚姻法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入股款不算投资而属借贷须返还

2010 年 12 月 25 日 上午 10:38  |  分类:成功案例

    刘小姐(当事人)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交给公司的75万元钱款转眼之间就打了水漂儿。感到受骗上当的她不得已走上法庭向公司追讨欠款。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该笔钱款不属于股东投资行为,故判决公司将75万元如数返还给刘小姐。
  
    2006年初,刘小姐经朋友介绍,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舒先生与刘小姐商量起入股事宜。4月,舒先生以公司名义收取洪小姐75万元,并在收条上载明是“投资款”。公司同时出具股份证明一份,称该公司总投资750万元,刘小姐的投资占有股份一股。包括舒先生在内的其他4人占有九股。5个人还分别在股份证明上签了字。同年5月、6月,刘小姐先后分得红利1400元和1500元。
  
    然而好景不长,2007年6月,公司即因经营场地被市政动迁而关门歇业。刘小姐这下着急起来,她向公司提出要回那75万元,但公司以刘小姐已通过投资成为股东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刘小姐于是委托我们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和舒先生返还75万元,赔偿损失1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小姐向公司出资,后者已出具证明明确了她的股东身份,且已实际分得红利。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故对刘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小姐不服,我们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刘小姐要成为公司股东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以其投资为公司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属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会决议、出资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而上述程序公司均未履行,且公司200万元的注册资本从未变更过,故刘小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增资扩股的范畴。二是在公司原有资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赠与、或由隐名股东变更为实名股东等三种方式成为新的股东,而刘小姐的出资也不属于该三种方式,故其并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其所分得的“红利”也不具有股东权利意义上的红利性质。因此,75万元应属公司向刘小姐的融资,刘小姐两次取得的“红利”,亦可作为融资的回报。刘小姐既然并非公司股东,当然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其投入的款项。

      二审判决公司返还刘小姐75万,舒先生不承担责任。

立遗嘱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2010 年 12 月 06 日 下午 7:08  |  分类:法律知识

立遗嘱时,应当注意以下具体事项:

一、应当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应当明确继承人的姓名。如果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则为遗嘱继承;如果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则属于遗赠,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应当说明遗产分配的具体办法或者份额。立遗嘱安排自己的身后事,本是为了避免继承人之间因为遗产而纠纷甚至影响家庭和睦。但实际生活中,有些遗嘱往往很笼统地说谁来继承遗产,而没有说明谁来继承多少,遗产如何分配,一旦进入遗产分配,难免因为谁分多谁分少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这时候,遗嘱往往也就很难有实际执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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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 年 12 月 04 日 下午 9:00  |  分类:法律知识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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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成功案例

2010 年 04 月 20 日 上午 8:40  |  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在武汉市洪山区从事电脑服务工作。2008年7月,原告在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客户李某家修完电脑后,留在李某家吃午饭,当原告接过李某递过来的一瓶啤酒,刚回手到胸前时,啤酒瓶爆炸,炸伤原告左眼。原告经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和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多次手术后,原告主要损伤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玻璃体切除,晶体摘除),导致左眼视力为盲目(光感)。原告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的损伤为八级伤残。

    原告委托我向法院起诉,法院判我们胜诉,被告没有上诉。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赵某的委托,指派律师陈新明担任其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评议时采纳。

一、本案事实清楚,原告在喝被告生产的啤酒时,被不符合国家标准啤酒瓶炸伤,致使原告住院31天,并造成八级终身残疾。

1、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08年7月23日上午,原告在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客户李某家修完电脑后,留在李某家吃午饭,当原告接过李某递过来的一瓶啤酒,刚回手到胸前时,啤酒瓶爆炸,炸伤原告左眼。

2、原告住院31天,先后经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和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多次手术后,原告主要损伤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玻璃体切除,晶体摘除),导致左眼视力为盲目(光感)。原告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的损伤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休息时间为伤后180日;护理时间为伤后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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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正式实施律师服务收费新规定

2006 年 11 月 25 日 上午 11:20  |  分类:服务收费

  据悉,昨日(11月24日), 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结合制定并下发了《湖北省律师效劳收费管理施行方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进一步完善律师服务收费制度,标准律师收费行为,为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因而,湖北省依据国度发展改革委、司法部4月13日新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充分考虑本省经济发展程度、社会承受能力及律师业健康发展需要,对本省2002年制定的《湖北省律师效劳收费管理方法》做了诸多修订和完善。新《方法》突出表现了便民利民的特性,要求律师事务所增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要求律师事务所严厉实行法律援助义务,对于经济确有艰难、却不契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能够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新《办法》严格规范了律师服务收费程序和收费行为。一是规范了律师风险代理收费:针对近些年来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律师办理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应委托人的请求并由合同书面商定方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严格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度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以及触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继承、低保、救济金、奉养、工伤赔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合同标的额的30%。二是标准了律师事务所的统一收费范围。规则律师服务费、代拜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必需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统一结算,除此以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拜托人收取其他费用;并强调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收取任何费用。三是规则了律师事务所对拜托人托管财物的妥善保管和支付义务。规定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委托保管、监管的财物或转付的费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新《办法》对本省原律师服务收费部分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规范做了适当调整。针对近年来本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数量逐年降落的趋向,恰当提高了部分刑事案件律师服务收费规范,以鼓舞律师积极参与刑事辩护工作,保证司法人权。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减轻当事人的经济担负,新《办法》规则律师事务所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案件,律师效劳费按一审规范50%收取。为理解决贫穷地域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新《办法》规则国务院或省政府肯定的贫穷地域,除风险代理按新规范执行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项目仍执行原标准。

    新《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于全省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