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明律师简介

2010 年 12 月 04 日 下午 7:46  |  分类:未分类
陈新明律师

陈新明律师

姓  名:陈新明                              所在地区:湖北-武汉

执业证号:14201200510697390       执业机构: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手  机:(0)13396091580              电子邮件:cxm205@yahoo.com.cn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852号社会主义学院北院

办案宗旨: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注册律师,现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个人、企业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在武汉执业多年,与当地公、检、法、司等部门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武汉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成功案例

2013 年 01 月 14 日 下午 7:01  |  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19日11时30分,当原告姚某在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农行洪山支行路段正常行走时,遭到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车牌号为鄂AJJ156)的撞击,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经诊断,造成原告急性颅脑损伤、腰1压缩性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等。后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洪山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由洪山大队委托,原告经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

1、姚某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2、姚某某的后期治疗费用为贰仟元;

3、姚某某的休息时间为120日(从受伤之日起计算);

4、姚某某的护理时间为60日(从出院之日起计算)。

被告张某某为其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
全文阅读 »

武汉毒品犯罪案件辩护成功案例

2013 年 01 月 08 日 下午 8:45  |  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

被告人江XX在武汉某饭店用朋友的身份证住宿,在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其随身携带麻果129颗、K粉2袋、冰毒1袋,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分别为甲基苯丙胺,重14.18克;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重21.02克。案件经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察终结,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查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被告人江XX的辩护人,最大限度地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为他争取最轻的处罚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从起诉书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公诉机关虽然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但毒品的成分复杂。 接受委托之初,辩护人已向被告人的亲属初步了解了案情。从被告人的亲属向我们讲述的他从不同侧面了解到的一些情况来看,有些情况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不小的出入。本案办理过程中,辩护人先后五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 全文阅读 »

盗窃罪量刑标准

2013 年 01 月 05 日 下午 9:58  |  分类:法律知识

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

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45000元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

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

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

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

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

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单位违法开除员工,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双倍赔偿

2013 年 01 月 04 日 下午 9:49  |  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

员工陈某于1999年4月入职杭州的某外资企业,工作地点为武汉市,该外资企业在武汉市设立了办事处,陈某一直在该办事处工作。该外资企业2007年1月1日才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陈某连续工作满10年后于2009年9月28日同该外资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9年4月至2002年5月该外资企业未给陈某交纳任何社会保险,2002年6月才开始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2005年2月到2008年6月在杭州交纳了失业保险,2008年7月开始在武汉交纳失业保险。2010年6月10日,该外资企业列举一些陈某在工作中的过错,以陈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补偿。

案情分析:

本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公示或告之劳动者。而该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没有经过上述程序,既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也没有公示或告之劳动者,被告在离职前根本就不知道该规则的内容,因此该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不能以该规则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外资企业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应该属于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双倍赔偿。

审判结果:

接受陈某的委托后,我认真研究案情,收集整理组织证据材料,于2010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1月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外资企业向陈某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八万余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何认定感情破裂

2011 年 09 月 20 日 上午 9:35  |  分类:婚姻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那么,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保险合同索赔和理赔程序

2011 年 08 月 15 日 下午 2:57  |  分类:法律知识

         一、索赔与理赔含义索赔与理赔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是被保险人行使权利和保险人履行义务的具体表现。索赔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理赔是指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请求,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造成的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一系列调查审核并予以赔偿的行为。简单地讲,索赔与理赔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使权利和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过程,它是保险合同履行的核心环节,直接体现了保险的职能。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提出索赔请求。并且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有关证据,采取积极措施,协助保险人的理赔工作。保险人亦应“重合同、守信用”,理赔工作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其中,主动是指保险人应主动深入现场开展理赔工作;迅速是指保险人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赔付,不拖拉;准确是指计算赔偿金额应力求准确,该赔多少就赔多少,不惜赔,也不滥赔;合理是指赔付要合情合理,树立实事求是的作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又符合实际情况。
全文阅读 »

变更子女监护权协议书(下载)

2011 年 07 月 17 日 上午 12:28  |  分类:婚姻法

点此下载              提取码: 3j7i5c0i

变更子女监护权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__________________

经常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              经常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原是夫妻。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育__________子/女,名__________,现年__________岁,读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被判决离婚,子/女随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给抚养费__________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由于乙方情况发生变化(请说明原因),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方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子女的监护权,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监护权

  子/女从本协议生效时开始,随甲方生活,由甲方行使子女监护权。

  二、抚养费

  乙方每月给子女生活费__________(建议__________元),每季给______次。第一次付款日为本月的_________日,以后每隔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为付款日。乙方给付的生活费应随本地产大米市场零售价的变化而增减。现双方目前的本地产零售价为_________元/公斤。

  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大宗费用开支,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此费用,乙方应在甲方出示票据后的第______个生活费付款日一并支付。

  三、探视权

  乙方有权探视子儿。每月原则上探视_________次,尽能安排在_________日,并应以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为限。甲方应尽量提供方便。

  四、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为日_________分之_________。连续_________年未支付抚养费,甲方有权在征得子儿本人意见后,直接决定更改子女姓名而无须征求乙方的意见。

  五、附则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共同到__________________区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一般情况可双方签字后生效,无须到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如果有可能涉及到纠纷或子女分房分地、就学就业等等应到法院制作调解收或办理公正)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及法院各一份。

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

2011 年 07 月 15 日 下午 3:13  |  分类:婚姻法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入股款不算投资而属借贷须返还

2010 年 12 月 25 日 上午 10:38  |  分类:成功案例

    刘小姐(当事人)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交给公司的75万元钱款转眼之间就打了水漂儿。感到受骗上当的她不得已走上法庭向公司追讨欠款。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该笔钱款不属于股东投资行为,故判决公司将75万元如数返还给刘小姐。
  
    2006年初,刘小姐经朋友介绍,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舒先生与刘小姐商量起入股事宜。4月,舒先生以公司名义收取洪小姐75万元,并在收条上载明是“投资款”。公司同时出具股份证明一份,称该公司总投资750万元,刘小姐的投资占有股份一股。包括舒先生在内的其他4人占有九股。5个人还分别在股份证明上签了字。同年5月、6月,刘小姐先后分得红利1400元和1500元。
  
    然而好景不长,2007年6月,公司即因经营场地被市政动迁而关门歇业。刘小姐这下着急起来,她向公司提出要回那75万元,但公司以刘小姐已通过投资成为股东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刘小姐于是委托我们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和舒先生返还75万元,赔偿损失1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小姐向公司出资,后者已出具证明明确了她的股东身份,且已实际分得红利。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故对刘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小姐不服,我们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刘小姐要成为公司股东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以其投资为公司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属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会决议、出资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而上述程序公司均未履行,且公司200万元的注册资本从未变更过,故刘小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增资扩股的范畴。二是在公司原有资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赠与、或由隐名股东变更为实名股东等三种方式成为新的股东,而刘小姐的出资也不属于该三种方式,故其并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其所分得的“红利”也不具有股东权利意义上的红利性质。因此,75万元应属公司向刘小姐的融资,刘小姐两次取得的“红利”,亦可作为融资的回报。刘小姐既然并非公司股东,当然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其投入的款项。

      二审判决公司返还刘小姐75万,舒先生不承担责任。

聚众斗殴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2010 年 12 月 23 日 下午 7:36  |  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被告人吴与许为争夺拆迁工程产生矛盾,双方约定在本市斗殴。当天,被告人吴先后邀约了被告人刘、周、张XX等10余人斗殴,并购买了10余根羊镐把等凶器,被告人刘还准备了猎枪一支。当天12时许,许邀约了王、孟等数十人持砍刀、羊镐把等凶器也赶到现场,被告人吴、刘、周、张XX等人持羊镐把等凶器与许等人发生械斗。打斗中,被告人吴等人用羊镐把围殴孟致其外伤性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刘持猎枪连开三枪,将祝及过路群众打成轻伤。王被对方砍成轻伤

办案经过: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接受张XX委托后,辩护人复印了公安卷宗,仔细阅读,并会见了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经过深入了解,发现没有参与斗殴,也没有邀约他人参与斗殴,也没有为斗殴准备凶器。因此做无罪辩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采纳,被告人无罪释放。主要辩护意见:

张XX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从本案的情况看,张XX绝非首要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故意致死、致伤他人者。本案被告人张XX到案发地只是受邀去“凑威”,在双方斗殴前就“掉头朝路口跑了,然后一个人拦了一辆的士回到租住的家里”,没有参与斗殴,也没有邀约他人参与斗殴,也没有为斗殴准备凶器。因此,张XX也不是积极参加者,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

张XX无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的目是泄宿怨、报私仇。张XX并不认识对方任何人,同对方也无私仇旧怨,只是受邀去“凑威”,并没有与对方斗殴的主观意思,在对方冲过来打斗前,他就“掉头回家了”。可见张XX并没有形成同对方斗殴的犯罪故意。

张XX不存在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张XX在斗殴前就坐的士回了家,斗殴过程中曾有三声枪响,张XX并没有听到枪声,说明张XX离开案发现场较早,没有参与斗殴,没有斗殴的行为。因此,张XX也没有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